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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2〕183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
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推动中央企业强基固本、提升管理,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决算工作组织,充分发挥决算作用。财务决算工作既是对企业年度经营家底和经营成果的盘点与总结,也是对企业战略与决策的科学性、管理模式与机制的适应性以及内部控制建设与评价的有效性的回顾与检验。当前,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2012年财务决算工作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加强组织,创新方式,拓展功能,与当前中央企业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做好衔接,更好地发挥决算管理的作用。要与当前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实现“稳增长”工作相衔接,注重利用决算结果分析总结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效果、经营效益增减变动因素,进一步细化“稳增长”的工作措施;要与企业正在开展的管理提升活动相衔接,在决算过程中,进一步分析查找需要改进的问题,夯实管理基础,积极推动管理提升;要与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与有效性评价工作相衔接,将有关评价工作同步布置,同步实施;要与“营改增”试点工作相衔接,深入分析政策调整的影响,研究提出企业在业务组织方式、结算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措施,确保实现改革预期效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积极推动管理提升。当前多数中央企业都面临着经营成本快速上升、融资成本显著增加、存货及应收账款占用规模偏大、低效及无效资产增多等压力。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要紧密结合管理提升活动的要求与安排,针对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以降成本、增效益、提质量、控风险为重点,在狠抓会计核算质量的同时,要下功夫推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各类成本费用项目的梳理和分析,修改完善开支定额,清理不合理、超标准的开支项目,严格开支标准,进一步完善成本费用控制措施。二是认真开展债权债务核对,做好应收账款清理工作,分析拖欠原因,落实催收责任,改进赊销制度,完善清收约束机制,强化客户信用评价,加快资金回笼,规范计提坏账准备。三是全面开展存货清查盘点工作,控制存货规模。对于委托存放在企业外部的存货要加强实地盘点,并完善管理措施;对于长期积压、易损变质、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要加快处理。要根据清查盘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存货管理内控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统筹安排生产经营与存货规模,进一步提高产销衔接水平。四是加强资金保障工作的评估,梳理各级企业资金收支与结余情况,分析资金来源结构与资金成本,对于资金存在缺口、资金成本过高、债务结构不合理、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等问题,要积极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三、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中央企业要充分估计当前经营压力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监督各级子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资委财务决算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信息质量。一是准确界定合并范围,规范统一集团内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鼓励行业内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趋同,做好新纳入、新并购子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衔接,严禁随意调整合并范围、未经备案擅自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二是严格收入成本确认标准,加强收入成本结构和增减变动分析,严禁通过虚构合同的不实业务或循环交易虚做收入,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费用。三是合理评估经济形势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科学确定资产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对于出现减值迹象的要规范足额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和资产重分类以及计提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手段人为调节利润。四是规范职工薪酬核算,要按财政部规定将所发放的职工工资性收入及符合规定的福利费用全额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严禁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或通过其他渠道变相发放工资福利。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决算工作纪律,对于弄虚作假、经营成果不实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做好决算备案工作。财务决算备案是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在建立健全集团内部重大事项报告与核准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向国资委的重大事项备案工作。一是财务决算备案事项应当全面。财务决算备案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事项的事先说明,备案事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财务决算审计安排、以前年度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当年发生的改革改制、收购兼并、资产处置与转让、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消化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二是财务决算备案内容应当完整。财务决算备案要说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及其对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事项还需附报相关证明材料。三是财务决算备案应当及时。各中央企业应当于11月30日前将备案报告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对于企业重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减值计提与转回等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事项,未经备案同意擅自进行处理的,国资委将不予认可,或要求重编财务决算,或进行业绩考核调整。
五、加强决算编制管理,规范编报决算报告。一是做好财务决算全级次报送工作,加强对所属子企业的培训指导,层层落实全级次报送要求,2012年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要全部填报完整的报表。二是要确保各类报表信息完整准确。做好投资规划、人力资源、科研开发等非财务信息的填报工作,落实填报责任,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指标口径衔接一致;重要项目分析和专项工作说明应当深入、客观和充分,不得以表格代替文字说明,或者隐瞒事实、避重就轻。三是做好境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等特殊子企业的决算编报工作,规范调整境外子企业会计政策和外币折算,充分抵销金融子企业集团内部业务,做好事业单位的转表工作。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要剔除返回境内投资企业,并调整其投资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及相应权益。四是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及内审机构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财务决算管理及有关规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对资质、数量和审计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特殊子企业需要实施内部审计的,需经备案同意,并规范出具审计报告。
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建设规范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可靠,因此,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与有效性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的基础。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加快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并开展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决算(财务报告)制度体系,夯实会计核算基础,梳理和优化业务核算与关账、外部审计与报表编制、信息披露与会计档案管理等业务流程,加强财务决算报告的控制。二是要充分利用财务决算成果,查找财务决算反映问题的内部控制根源,揭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推动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三是要在组织做好所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披露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文件的要求,开展集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做好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完善工作。对于2012年末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企业,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尚未全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要按照上述时点报送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七、加强决算审核,深化分析应用。各中央企业要通过实施在线审核、组织集中会审、子企业交叉互审等方式,结合日常财务管控及子企业总会计师述职、审计意见沟通等手段,加大对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力度,确保财务决算编制质量。要通过开展决算数据挖掘、短板诊断、对标管理、财务预警等方式,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盈利结构和现金回报水平,揭示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板块、重点子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通过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对标衡量企业战略实施与落实情况,形成建标、追标、创标的工作机制,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支持。要按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子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工作,并结合管理提升活动的要求,推动子企业改进绩效,提升管理,并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将本企业2012年度财务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国资委。要加强财务决算批复等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督促相关子企业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八、落实报送要求,及时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各中央企业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本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资委,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企业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以及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应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其他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其中经国资委批准、实施全级次报送全套报表暂时有困难的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封面和会计主附表电子文档。
(三)中央企业应将报送财政部的厂办集体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主附表,随财务决算报告抄送国资委。
(四)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报表编制质量评比,对决算管理成效显著、报表编制质量较高、问题整改到位的企业进行表彰,对于工作组织不力、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